建置日期:January 19, 2009 06:37 PM 附件:View image View image View image
     【】 是學校還是監獄?! 不給教育只給酷刑?!揭露台中縣太平國中體罰及違反人權事證記者會新聞稿

人本教育基金會 台中分會2009.01.16

 

是學校還是監獄?!  不給教育只給酷刑?!

揭露台中縣太平國中體罰及違反人權事證記者會新聞稿

 

 

一、太平國中體罰及違反人權校規情事

 

這是台中縣太平國中校園裡的場景・・・

◎體罰

在學校裡,原本應該聽到朗朗的讀書聲,但傳進耳裡的,卻是啪啪啪的重擊聲,猛一看,訓導處裡,生教組長曾士芬正揮舞著椅板,每一下都不偏不倚的對準某學生的屁股因為學生上學遲到,而訓導處外仍大排長龍,等著輪流挨打。(請見附件影片)

◎坐棍子

訓導處前,一群學生看似蹲馬步的姿態,原來他們被訓導處罰「坐棍子」。學生們必須以肛門部位頂著長約60公分,看起來像警棍的木棍,並且需時時保持棍子的筆直,因為如果棍子歪了,生教組長會冷不防把棍子踢掉,讓你重重的跌坐在地。受罰學生只好忍著雙腳及肛門的痛楚撐住,這一撐,可能是十分鐘,也可能是每節下課。(請見附件照片)

◎鴨子走路、繞行校園、起立蹲下、罰站、搭拱橋、剪頭髮

動物園裡的動物被關久了,在籠舍中會出現徘徊及繞行的行為。在太平國中,你會看到學生被罰鴨子走路繞行楓樹林,或是因為騎腳踏車沒戴安全帽,被罰牽著車,戴著安全帽,在楓樹林繞行一圈又一圈。太平國中訓導處馴服學生的招數,還包括罰起立蹲下一百下、剪頭髮,以及頂著大太陽罰站或搭拱橋的「太陽神功」。

◎嚴格管控離開教室時間、執行連坐處罰

中午12點至1220分,學生們都必須待在教室用餐,不得離開教室,上廁所也甭談,必須

過了1220分,學生才能離開教室「放風」。倘若有一人違反,全班都會被連坐處份,或是一起到訓導處前吃飯,或是到全班到校園裡的楓樹林用餐。

◎諸多違反人權校規

在太平國中,當你問起校規是什麼?學生會告訴你看「通報」就知道了。每週1—2次由訓導處發行至各班,「通報」載明要學生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並時時更新或增減。

 

學生會說:要小心喔!萬一天冷,外套和制服間的保暖衣物不能外露,不然要沒收,可能一學期都不會還你。如果短袖制服裡穿長袖衣服,小心袖子要被訓導處老師剪掉,誰叫你露出來。各年級教室,是不同的「學習區域」,不同年級的教室及走廊都是禁區,一旦踏入禁區,也需要受罰,初犯要抄寫「通報」,累犯會被體罰,即使是兄弟姊妹都無法彼此探訪。

還有許多許多規定・・・看「通報」就知道了。

 

 

學生也會告訴你,雖然我們國家已經立法禁止體罰,但除了訓導處的種種酷刑,太平國中還有非常多老師也有體罰狀況,椅板、藤條及熱融膠都是常見的刑具,還有老師會捏學生乳頭及脫學生褲子。

 

 

二、學校不給教育只給酷刑,儼然如同監獄,剝奪兒童人權。

這一些匪疑所思的行徑,一天又一天在學校內上演著。

應是教育的場域,太平國中卻猶如監獄一般,處處是酷刑。雖然沒有囚禁的柵欄,但學校採行一套微觀的處罰制度,任何理由都可用於懲罰微不足道的小事,每個孩子都陷入一個動輒得咎的懲罰羅網中,於是四周彷彿有一道道無形的罩網及高牆,限制著一切自由,本來應該循循善誘的園丁教師,卻成了手持鞭具的酷吏。

 

我們質疑這是學校還是監獄?究竟是要教出自由、有尊嚴的心靈,還是要扭曲孩子、踐踏孩子的心智?

 

20061212立法院已正式立法禁止校園體罰(條文如註1),該法通過後,教育部亦正式發函各縣市政府,要求各縣市政府轄下的各國中、小都應依法參詢教育部所提供的「學生輔導與管教辦法範例」制訂各校的「學生輔導與管教辦法」,在該辦法中詳列了學校及老師可以及不可以如何處罰學生的方法,無論是直接打學生、連坐處罰、強行剪學生頭髮、搭拱橋、鴨子走路….等處罰方式,都是明確違反法令的,而更已有多起國賠案例針對學校過當處罰導致學生橫紋肌溶解症而開罰,這些明令與具文,太平國中校長、主任不可能不知,今天他們視法令與教育良心如無物,公然施暴予學生,並實施「一人違規,全班連坐」的恐怖管治

甚至連孩子天冷保暖的基本需求,都要蠻橫剝奪,對於這種目無法治、威權濫施、毀棄教育、侵害人權的學校,我們絕對不能漠視,我們嚴正要求:

 

一、台中縣教育處應於一週內查辦這些違法事項,並懲處相關人員:尤其是追究校長林伯儀、訓導主任林加淇、生教組長曾士芬的責任。

二、太平國中應立即停止這些違法、侵害學生人權的行為,並對過去剝奪人權的作法向全校學生道歉。

三、太平國中應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乎人權的校規,並讓學生瞭解享有的權力以及學生申訴流程。

四、台中縣教育處應引以為戒,清查縣內學校之體罰及不當管教情事,徹底落實零體罰校園。

 

 

1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