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置日期:November 17, 2008 04:43 PM 附件: |
| 【】 新聞稿—別人的教室像天堂‧我的教室像地獄 |
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 2008/11/17 台北市天母國小 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聲明 天母國小 一、 孩子有權拒絕任何恐嚇式的管教手段 本案 二、 教育人員嚴重欠缺兒少保護觀念 當家長向校方反 三、 兒少保案件不可由社會局教育局私相授受 當本會向台北市社會局通報後,相關社工表示只要碰到校園內的兒虐案件,教育局就要求歸由督學調查,但移交案件之後,卻往往不了了之。而且,校園內的兒少保護事件,校方只通報教育局,不會通報社會局,以致社會局雖然是兒少法的主管機關,卻無法掌握校園內兒少保護情況。本會瞭解社會局的苦衷,也能理解教育局的意圖,然而兒少保案件是不能這樣私相授受的,試問依法兒少保護案件可以移交教育局處理嗎?本會要求市府應該整頓社教局處,務以尊重法律保護兒少為優先工作,不可再放任社會局跟教育局私相授受以避免造成吃案。 四、 校園不能成為兒少保護的死角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條規定不得對兒童的行為,是「任何人」都要遵守的義務,教師和學校沒有豁免權。本會呼籲一旦發現校園內的違法事件,任何人都有責任進行通報(113專線),如果因為犯案者是老師就例外處理,校園就會成為兒少保護的死角。 台北市天母國小 調 查 報 告 人本教育基金會 2008/11/14 一、 案件概述 本會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接獲電話申訴,檢舉台北市天母國小二年十班導師蕭仿玲以因果報應之說管教學生,在教室放置香油罐強迫捐款,要求學童茹素,恫嚇「喝牛奶會使小牛沒奶可喝!殺死小動物,小動物會回來報復!」,甚至在教室播放「地獄變相圖」影片,以強化其平時教導如:說謊舌頭會被拔出來等言語。播放間有學童害怕大聲哭喊,蕭師竟將聲量轉大蓋過恐懼的呼救,導致多名學童持續作惡夢、不敢一個人睡覺,甚至更嚴重之身心強迫症反應。本會乃於十月二十九日約見申訴人與該班數名家長,訪談後研判蕭師自一年級開學以來之行為,已涉嫌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即根據該法第三十四條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之規定,立即向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舉報本案。 為保護該班兒童之利益,本會於通報隔日(三十日)上午九點拜訪天母國小張輝雄校長,請求在調查期間能暫停 為調查案情真相,本會聯絡台北市社會局進行個案訪視,乃於十一月三日、四日、十二日三次會同士林區社會福利中心謝麗華主任、北投區社會福利中心楊錦雲社工對A、B二位案主進行家庭訪問,對A、B二位案主曾就讀之幼稚園進行電話訪問,並訪談相關曾經親身觀察蕭師管教學生相關證人後,完成此報告。 二、 個案情況 (一) 案主A生 A生2007年就讀天母國小一年十班,新生報到日起導師蕭仿玲即實施圈圈叉叉制,行為違規者記叉叉,主動檢舉者記圈圈,圈叉可相互扺銷,遲到、寫字太慢、動作太慢、讀經太小聲、桌椅沒排好…等均屬違規。記一個叉,處罰一節下課時間在教室後方罰站,若有記三個以上,罰站時雙手需高舉。由於A生年紀小,動作慢,經常被記叉,有時幾乎一個星期都沒下課,甚至連廁所都無法。由於A生太常被記叉,因此被老師安排坐特別座,位置與講桌並列,需仰頭上課。被安排特別座者,另有一位C生同坐特別坐者。A母約在十月初發現A生被罰坐特別座, 學期中, 一年級下學期, 出院後,A母與 由於與 (二) 案主B生 一年級上學期,B生經常回家反映,很害怕 一年級下學期起,B生開始拒喝牛奶,害怕吃肉類, 2008年4月清明節前,蕭老師在班上播放「地獄變相圖」VCD,強調喝牛奶、吃肉、說謊話、做壞事會下地獄,要學生乖乖聽話。B生回家說他不知道地獄這麼可怕,不知道人的舌頭會被這樣拔出來,一直問媽媽是不是真的有地獄;並發生不敢一個人上厠所、一個人睡覺,晚上作惡夢、怕黑、害怕上學的情形。 六月二十六日,B母也一同參加與校方的溝通會議,希望老師可以改善教學。但到了二年級上學期,B生就經 針對B母的陳情,學校在十月二十一日召開班級會議,但在會中B母要發言卻遭到制止,同時發出問卷調查全班家長對 三、 本會意見 經 (1) 兒少法第30條第一項第2款:身心虐待。 (2) 兒少法第30條第一項第6款: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3) 兒少法第30條第一項第12款: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4) 兒少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部份: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5) 刑法286條: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6) 刑法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除前述A、B二位案主外,尚有三位家長集體向本會申訴,但因時間有限,僅先就A、B二位案主之情況作深入調查。以目前了解的情況,該班學生應該都已發生程度不同的身心傷害,亟待救援。本案並非單純教育事件,本會呼籲兒少保護主管機關應積極介入,提供受害兒童精神治療、心理輔導等資源,以恢復其身心健康。 本會拜訪天母國小時,校長不斷強調如何盡心盡力輔導 附件三:20081117-A生家長聲明 附件四:20081117-B生家長聲明 |